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3:0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4:13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的处理办法在第八章详细规定了责任划分。事故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和其他责任。
旅客因自身违规行为或疏忽导致的伤害,如不听从工作人员指导,应承担旅客自身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如因员工职务行为或设施设备问题造成旅客伤害,则归咎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如果伤害由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引起,那么责任属于第三人。
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又分为客运部门和行车等其他部门的责任。车站责任包括因组织不当导致旅客在检票口内受伤,标志误导旅客、设施设备不良、食物中毒等八种情况。列车责任涵盖车门管理不当、工作人员过失导致旅客误下车、食物中毒等九种情况。若两个以上部门均有责任,事故处理工作组将列明所有相关单位。
在责任划分产生争议时,事故处理工作组会提交相关资料给事故发生和处理单位的上级客运主管部门裁决。上级部门有权对定性不准确或处理不当的情况进行纠正。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工作组会出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定责通知书”,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上级部门。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经2003年7月11日第7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现场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事故通报、事故处理工作组及其工作、事故处理费用、事故赔付程序、责任划分、调查报告与统计、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处理、附则11章43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3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