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1:15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9:58
一,男方同意双方婚生子刘亦飞改名并随女方姓氏,女方同意男方自主决定是否交付孩子的抚养费及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这一条有效,但是可以变更。
二,,男女双方自协议之日起不骚扰对方正常生活及工作。
合法有效。
三,,男方自协议之日起不以父亲名义探望孩子。无特殊理由不变更抚养权。
1,”男方自协议之日起不以父亲名义探望孩子“这一部份,无效!
2,首先子女与父亲是血亲,是法定亲,不因离婚布终止。父亲名义是永远存在的,不是以约定可以否认的血缘关系。
3,男方自协议之日起不以父亲名义探望孩子,是违法的,是不能成立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它即是权利又是相对义务。
4,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四,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必须遵守此协议,如有违背赔偿对方损失。
如有违背赔偿对方损失。
本身协议内容违法,所以,赔偿条款无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20:03
协议无效,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20:04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方或母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20:02
您好,男方不得因为改姓而拒付孩子抚养费,对孩子生活造成影响的,可以诉讼处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9:59
你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法律层面而言无任何效力。我国《婚姻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对此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建议你详细查阅后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