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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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1:42
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阶段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需涵盖以下内容:
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专家评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着,按照相关法规,建设单位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如申请书、预评价报告、评审和审查意见,以及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等。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还需提交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核对文件完整性,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要求补正。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将进行形式或合法性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批复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若建设项目在预评价后发生重大变更,如选址、规模等,需重新进行预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同意的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会批准。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