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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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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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01:5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合同,旨在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偿医疗费用的服务。本合同由甲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乙方(指定医疗机构)签订,旨在规范合作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双方互惠互利。
乙方被认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工作,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在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乙方关于规定变动。
乙方负责接收由甲方转诊的患者,遵循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时,应遵循患者身份验证流程。若患者符合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就诊,乙方需确认患者身份,并告知家属转诊手续,电话通知甲方在4个工作日内确认。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乙方将按照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进行治疗。
乙方对甲方转诊的患者,需在治疗过程中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使用《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徐州修订版)》品种药物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乙方将承担差额部分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
甲方有权对患者住院治疗、消费情况进行查验,乙方需在规定范围内提供配合。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患者出院后的随访工作。
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患者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甲方将取消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本合同争议由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20xx年12月31日24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本合同共三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