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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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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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1:37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网友咨询:
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
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保证人身份的认定需要根据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为保证人。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保证人是指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当事人,而见证人是证明双方确实签订合同的第三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承担上,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时,要以自己的财产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见证人仅对某种事实的发生起到第三方证明力的作用,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为避免不必要的讼争,应尽量避免在借据上署名或捺印。如为他人借款提供见证,应在紧靠自己的签名前方标明“见证人”或“在场人”的身份,以规避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