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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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4:31
第五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当合格投资者遇到以下情况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外汇登记证并提交书面报告:1)名称、负责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2)受到重大处罚可能影响投资或业务资格;3)托管人、境内委托机构变更或重要信息变动;4)账户信息变更;5)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6)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况。变更托管人时,新托管人需提交相关协议草案、新托管人信息及资产托管说明等,并在账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协议。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需按以下规定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和境内投资情况:1)资金汇出入后2个工作日内,需填报《资金汇出入明细表》;2)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月报表(一)、(二)》;3)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
第二十三条:如果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外汇局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甚至减少或取消投资额度:1)非法使用外汇,如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2)提供虚假信息;3)未按规定进行资金兑换或交易;4)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或材料;5)违反外汇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于托管人,外汇局将依据法规进行处罚,严重违规者可能取消其资格:1)超出批准额度或逾期汇入本金;2)未按规定处理本金和收益汇出;3)违规开设或管理账户,未按规定办理资金交易;4)不按规定报告或提供资料;5)未进行国际收支申报;6)其他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修改。该《规定》分总则、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