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已满十年,单位是否不签订无固定期合,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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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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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6:31
1、“待岗”等于企业没有提供劳动条件,责任在于企业,与职工无关,不仅不能成为辞退理由,还要发放工资。
2、估计你是刚进行改制的国营企业职工,如果是这样,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分析。
3、如果你不属于上条情况,则只要“连续工作满十年”,单位就应该与你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如果单位不肯,则自应当签订之日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直到单位改正错误。
4、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如果确实工作任务不足,企业都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因该尽量留用。
5、此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补偿金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并劳动者履行完交接义务当日全额支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6:24
首先你需要区分开解除与终止,如果合同到期不予续签叫终止合同,如果合同不到期不要了叫着解除,解除不可以随便,如果合同到期单位完全有理由终止,但要付每年工龄一个月的补偿金,同时你也可以在到期之后不与单位续签,这是双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