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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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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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13:33
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网友咨询: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补充: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