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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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0:3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过程。首先,第七条指出,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政府、高院、检察院、专门委员会都有权提出法规案,经主席团决定后列入会议议程。提案人,包括代表团或十名以上代表,也可以提案,但需要主席团决定其审议流程。
在闭会期间,法规案可先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经审议后决定提交省人大会议。第十条强调,常务委员会需在会议前一个月将草案发给代表。审议阶段,各代表团会对法规案进行审议,提案人需听取意见并回答问题,相关机关也会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进一步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汇总审议结果,对重大意见进行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审议过程中,主席团常务主席有权召集讨论重大问题或专门性问题。
法规案交付表决前,提案人有权撤回,但需说明理由并经主席团同意。遇到重大问题,会议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报告决定。最后,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草案经过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修改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需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审议通过的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是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的。2009年6月20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