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犯罪构成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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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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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22:29
1、本罪是对妇女性自由权的一种侵犯,犯罪对象是女性。2、一般是通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或者利用妇女出于上述状态,乘机进行奸淫行为。3、只要年龄已满14周岁的男子就能构成本罪,而女性可以成立本罪的帮助犯、教唆犯。4、主观上需要有奸淫的意图,同时行为人也是出于故意。
一、*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为*罪的犯罪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二、*罪如何认定?(一)罪与非罪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二)既遂与未遂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 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 殖器与幼女的生 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内*的定性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四)*罪的对象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
传统观点上认为,只有男性才能成立*罪。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其实有些情况下女性也是可以按照*罪定罪处罚的,不过在具体的身份上,女性只能成立*罪的间接正犯、帮助犯或者教唆犯,而不能成立*罪的实行犯。而就目前的规定来看,若是对幼女实施*行为的,也是成立本罪,不过在处罚的时候会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