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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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20:17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旨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该条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他人的公益性活动。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则是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依法、平等、诚信的原则。海南省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海南省人民政府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志愿理念。
在应急救援、扶老助残、扶危济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法律援助、治安防范、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得到鼓励和支持。海南省成立志愿者协会,并依法办理登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并依法办理登记,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各级志愿者协会将本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志愿服务所需要的条件和要求等有关信息,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志愿者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志愿者享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条件或安全保障、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自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有关组织、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为涉外的、高风险的或者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志愿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解决途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物质保障,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实际困难,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志愿者要求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时,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如实出具。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志愿服务活动捐赠财产,捐赠者对财产的使用有特别要求且符合公益目的的,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捐赠者可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海南省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基金会可以组织募捐、接受捐赠,用于资助志愿服务活动、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以及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将志愿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海南省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以及支持志愿服务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优先录用、聘用、录取志愿服务业绩突出的志愿者。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协助受损害的志愿者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对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对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依法追偿。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擅自改变捐赠财产和基金会财产的用途,或侵占、挪用、贪污捐赠财产和基金会财产,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到省外、境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是一种能够以法律的手段来调整和规范志愿服务的原则、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障和奖励办法的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