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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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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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5:46
听力残疾一般分为四个标准:
(一)听力残疾一级标准>90(好耳)言语识别率15%;
(二)听力残疾二级71-90(好耳)15%-30%;
(三)听力残疾*61-70(好耳)31%-60%;
(四)听力残疾四级51-60(好耳)61%-70%。
可以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
81~90d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
61~80d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听力残疾的定义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语言声2.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