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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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5:10
在法律领域,除斥期间,也被称为预定期间或权利存续期间,是《德国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定义为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权利有效期限,一旦达到这个期限,权利即自动丧失,无需特别声明。这个术语在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未采用专门术语,更多地属于法学理论讨论范畴。
在民事权利分类中,形成权因其独特性而与除斥期间紧密相关。形成权,由德国学者Secke·D在1903年首次提出,指的是权利人仅凭自身单方面意愿即可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和抵销权等。各国法律对形成权往往设置了特定的除斥期间*,一旦超过,权利将失效。然而,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其期限长度,通常由立法者的利益衡量来决定。
除斥期间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中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后者则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即使在法律未规定或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一方在对方催告后给出合理期限,如《合同法》第95条所示。这表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指示时,通过催告来确定合理的行使期。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5:10
在法律领域,除斥期间,也被称为预定期间或权利存续期间,是《德国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定义为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权利有效期限,一旦达到这个期限,权利即自动丧失,无需特别声明。这个术语在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未采用专门术语,更多地属于法学理论讨论范畴。
在民事权利分类中,形成权因其独特性而与除斥期间紧密相关。形成权,由德国学者Secke·D在1903年首次提出,指的是权利人仅凭自身单方面意愿即可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和抵销权等。各国法律对形成权往往设置了特定的除斥期间*,一旦超过,权利将失效。然而,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其期限长度,通常由立法者的利益衡量来决定。
除斥期间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中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后者则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即使在法律未规定或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一方在对方催告后给出合理期限,如《合同法》第95条所示。这表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指示时,通过催告来确定合理的行使期。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5:10
在法律领域,除斥期间,也被称为预定期间或权利存续期间,是《德国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定义为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权利有效期限,一旦达到这个期限,权利即自动丧失,无需特别声明。这个术语在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未采用专门术语,更多地属于法学理论讨论范畴。
在民事权利分类中,形成权因其独特性而与除斥期间紧密相关。形成权,由德国学者Secke·D在1903年首次提出,指的是权利人仅凭自身单方面意愿即可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和抵销权等。各国法律对形成权往往设置了特定的除斥期间*,一旦超过,权利将失效。然而,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其期限长度,通常由立法者的利益衡量来决定。
除斥期间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中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后者则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即使在法律未规定或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一方在对方催告后给出合理期限,如《合同法》第95条所示。这表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指示时,通过催告来确定合理的行使期。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5:10
在法律领域,除斥期间,也被称为预定期间或权利存续期间,是《德国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定义为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权利有效期限,一旦达到这个期限,权利即自动丧失,无需特别声明。这个术语在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未采用专门术语,更多地属于法学理论讨论范畴。
在民事权利分类中,形成权因其独特性而与除斥期间紧密相关。形成权,由德国学者Secke·D在1903年首次提出,指的是权利人仅凭自身单方面意愿即可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和抵销权等。各国法律对形成权往往设置了特定的除斥期间*,一旦超过,权利将失效。然而,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其期限长度,通常由立法者的利益衡量来决定。
除斥期间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中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后者则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即使在法律未规定或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一方在对方催告后给出合理期限,如《合同法》第95条所示。这表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指示时,通过催告来确定合理的行使期。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