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16:2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8:05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法律责任集中在第六章中,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概述:
- 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而进行维修活动,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 第三十九条针对未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擅自培训的行为,违规者将被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的1-3倍,无违法所得的将面临2000-10000元罚款。
- 第四十条指出,在道路外使用未登记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监理机构会勒令停止使用,并要求补办手续。在道路上违规驾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并通知补办。
- 第四十一条针对驾驶证使用规定,未审验或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农机监理机构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给予200元至500元罚款。
- 第四十二条列举了道路外驾驶行为的处罚,包括未携带证件、伪造证件和酒后驾驶等,分别处以停止使用、罚款或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上道路行驶时的处罚,包括未携带证件、伪造证件和酒后驾驶,分别采取暂扣、罚款和暂扣直至消除状态的措施。
- 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强制鉴定、强迫购买指定产品、举办培训、挪用资金、违规发放证件和驾驶证等滥用职权行为。
这些条款确保了农业机械管理的规范和公平,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约。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规,结合安徽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