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13:4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7:36
在2009年9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通知,明确了企业向员工提供交通和通信补贴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这个*表明,无论何种形式的收入,都应纳入纳税范畴。为了便于理解,当时《上海青年报》通过一个生动的例子进行解释,指出单位发放的月饼也可能被纳入征税的行列,因而被称为“月饼税”。
同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地税部门也收到了市民的咨询,关于企业发放月饼以及代金券等中秋礼品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论是月饼还是任何实物形式的福利,都应视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即使在2011年个税起征点有所调整,但关于月饼税的争议并未因此而平息,它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这一税收*的实施,反映了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于所有收入来源的广泛覆盖,旨在确保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
所谓“月饼税”,只是一种民间说法。从本质上说,它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中的工薪所得。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照此规定中秋节单位发的月饼属于等实物福利都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