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12:4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1:32
亲子关系,一般指父*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父*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
网友咨询: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答:
亲子关系否认,确切地说,就是父子或父女关系的否认。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幼有所养”考虑,理论上一般都认可亲子关系的推定,子女在婚姻期间受胎的,一般都将其母亲的丈夫推定为父亲。但在实践中,因为婚内出轨、婚前性行为等原因,亲子关系的推定也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为了维护丈夫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法律推定与客观事实保持一致,法律上有必要设立亲子关系否认制度。
否认亲子关系的理由是“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必须要有“正当理由”,是因为“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更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任凭当事人的怀疑或者猜测就允许其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父或者母向人民*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补充:
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只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当事人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三个:
其一,在妻子受孕的时间,夫妻双方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同居;
其二,在妻子受孕的时间,丈夫没有生育能力;
其三,经过亲子鉴定,认定妻子不是自丈夫受孕。也就是说,经过DNA鉴定,证明孩子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