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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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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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8:48
我们的国家正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建筑行业欣欣向荣,也就不乏存在不少的违法违规行为现象,譬如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种建筑工程合同在很多时候是无效的,那么,哪些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呢?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
施工人存在以下情形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
6、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律师补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是说,任何的施工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工程挂靠协议都是违法的。工程挂靠协议内容违法,协议无效,也就不存在有些挂靠协议有效,有些挂靠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在法律上工程挂靠协议一律无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