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13:29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9:27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结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结婚后写上儿媳名字,一般来说,儿媳离婚后是可以分割房产的,但是分割比例不一定是平均分割。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该房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因此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进行割,除非另有约定。而如果男方父母的婚前出资买房行为是对男方的个人赠与,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男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但在房产分割的份额上还会考虑双方贡献大小、结婚年限长短、双方过错问题等因素,不一定平均分。当然如果在写名字之前反悔,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9:30
结婚前公婆全款为儿子购买的房屋,仅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的,属于儿子的个人婚前财产。双方结婚后,增加配偶名字的,可以主张视为是对配偶的赠与,但是离婚时主张分割的,首先有权主张分割,但是具体份额要有法院审理后在确定,因为房屋系对方婚前全款取得,会考虑房屋的出资来源,婚姻关系的时长等实际情况来认定分割比例。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9:29
从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将这套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一方父母为出资人的情况下,因其与登记方并没有直接的人身关系,出资买房一般是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因此,双方离婚时,如果男方可以证明出资全部来自本方父母,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出资视为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如果登记方能够提供男方父母与登记方签有书面的赠与约定或协议,那么就能认定该出资为男方父母对登记方的单方赠与,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男方不能分割。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9:35
从产权上来说,房子的产权是属于婆婆和儿媳妇共同共有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9:29
这个问题首先看是否赠与行为,另外有否事前约定,还有一个双方生活的时间是否超过八年;最主要的是公婆是否保留或能够证明是公婆出资证明(与儿和儿媳无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