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16:3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6:47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涉及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其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定义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淫秽物品,需要把握淫秽物品的实质属性,坚持整体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判断原则。需要考虑性的描写是否露骨、详细,描写方法,比重,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所必需,以及能否被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缓和与淡化。
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绘画、印刷等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复制则是通过翻印、翻拍、复印、转录等方式将原已存在的淫秽物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出版是指将淫秽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贩卖是指低价购进再高价卖出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单纯的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则是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罪名可以分解拆开使用。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行为人需认识到自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并具有牟利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目的,需从行为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次与组织播放的次数、获利的数额等方面进行判断。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