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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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2:27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友咨询:
刘谱与车主郭长亮为雇佣关系。7月15日,刘谱按照郭长亮的安排接送人员。当日21时45分,刘谱驾驶豫F×××××轻型多用途货车沿鹤壁市淇滨区鹤淇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鹤淇大道与金沙江路交叉口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豫F×××××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使刘某及乘车人董某、姜某、任某当场死亡,乘坐人邢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责任认定,刘谱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邢某、董某、姜某、任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刘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董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姜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任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刘谱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刘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刘谱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河南曲成律师事务所林玉洁律师解答:
刘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谱在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林玉洁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擅长各种刑事、民商事案件,担任多家公司、学校的法律顾问。长期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值班,负责咨询法律事务、调解法律案件,多次获得当事人送的锦旗,尤其擅长处理各种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