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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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若未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将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侵占、损坏地震监测设施或危害观测环境的行为,将受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停止违法行为令和赔偿责任。单位严重违规将罚款二万至二十万元,个人情节严重者罚款二千元,涉及治安管理的还将由*机关进行处罚。
散布地震虚假信息或预测、预报意见的行为,若构成治安管理违法,将由*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要求抗震设防的,将分别受到三万至三十万元和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同样会受到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违规行为,如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他人名义进行评估,将被罚款并可能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的单位擅自评估会被勒令停止并罚款。
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出租、转让注册证书,将面临相应罚款,并可能吊销资格。伪造、出售注册证书则会触犯治安法或刑事责任。
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存在不依法行政、不查处违法行为、超越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或散布预测意见等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依法处分。
对于侵占、截留或挪用地震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行为,相关责任部门将受到财政、审计或监察机关的纠正、追回违法所得、处分甚至刑事追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经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59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