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熟读劳动合同法,举个案例大家帮忙分析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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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7:22
您好,您说的这个案例确实比较特殊,分析如下:
1.营业执照未办理完成,为不可抗拒因素,公司已经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手续,但因不可抗因素而无法盖章,不构成违法,但是要有公司代表人签字。如有签字,即不用赔偿双倍工资,如未签字,应自实际劳动关系存在满一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直到签字或盖章,或者一年后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应当补缴6至8月保险,如不补缴,公司违规,可依法强制补缴,并缴纳滞纳金。
希望给你点建议,望采纳,祝好。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7:22
1、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公司(单位)和个人,如果这个“公司”当初签订合同时只是一个名字(可能是经过名称核准了),还没有办下来资质,那么这份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单位不存在,之间签署的只能算是劳务合同。
2、劳动合同的签订,国家没有规定必须盖章,如果是法人签字或者经法人授权的人签字就是合法有效的。
3、所以,6至8月既然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就不存在双倍赔偿之说。
4、该公司注册下来之后一个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之前的合同是无效的。
5、保险问题,要看工商核准的单位成立日期,如果成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只能从9月份开始购买社保,之前的单位都不存在,社保局不会允许单位补缴社保的。所以单位不存在违约。补缴社保最起码要等到这个单位“诞生”了才可以。而且单位成立之后还要办理一系列手续,比如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社保开户等等,所以只要不是太过分,单位晚点补缴社保都是国家允许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7:23
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因单位没办理营业执照,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营业执照办理出来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