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17:1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9: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第三章主要涉及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范进行编制,乡(镇)级规划则由乡(镇)政府负责。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乡(镇)规划在自治区政府授权下,可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市政府批准,同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中强调了耕地总量保护,地区和设区市的规划需确保区域内耕地不减少。土地利用区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林业、城市、村庄和工业等,明确各区域的规模、界线和用途管制规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特殊情况下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调整需按相关条例办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依据总体规划审批,旨在控制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优先满足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农用地转用、耕地保有量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需经批准后逐级分解和执行,严格执行补偿制度,未完成计划指标的将影响下一年度指标分配。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调查和统计,土地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划定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地补偿和税费征收的基础。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通过预留机动计划指标进行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八章,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