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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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9:20
安徽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施了详细的土地管理措施,特别是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首先,省、市、县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审批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需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进行批准,而乡(镇)的规划则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相连,强调建设用地的规模必须控制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如果已有规划超过了这个规模,必须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以确保土地使用的合规性。
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上实行严格的年度计划管理,强调总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否则无法获批。同时,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以跨年使用,但未严格执行补偿制度或未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将影响下一年度的指标分配。
对于村庄、集镇和乡镇企业的退建还耕易地重建项目,新址选址优先考虑非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若必须占用耕地,新址面积需小于旧址且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经于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