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属补助的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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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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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10:15
由于非因工死亡待遇,国家没有出台更新文件,因此我省执行的仍然是一些老标准和文件,只有离(退)休职工的供养亲属近来调整了生活补助标准,沧州改为190元,但是关于非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待遇仍然没有提高,除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外,生活补助仍执行我省1993年的155号文件,而丧葬费执行的是2000年的29号文件
1、丧葬补助费: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2、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23条、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其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本人工资6~12个月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亲属2人为9个月,供养亲属3人为12个月。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由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选择):根据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进行救济。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总和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注:这部分困难补助费由于没有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出现,是地方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如果该职工家庭并不困难,不存在生活不能保障的可能,这部分补助费可以不予发放。
4.按冀劳险〔1992〕145号文规定,原来还有一次性每人186~252元的粮价调整补偿,现在已取消。
5.注:如果该职工工龄不满5年,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办〔1994〕221号文件规定,不能执行155号文,其死亡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仅享受前2项,即2个月丧葬费和6-12个月的一次性的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