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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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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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14:56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的管理严格遵循相关法规,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试行办法,施工单位需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发包过程需按招投标法和*采购法进行。
第十二条强调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通过招标确定后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并备案。监理需定期报告工程进度,监督施工安全和技术措施的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制止。
第十三条规定,承发包双方需签订明确的合同,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备案信息的工程会要求整改或重新备案,并录入企业诚信手册。
第十四条注重材料质量,规定所有材料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禁止使用禁限目录内的材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对进场材料进行报验和检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进行抽检并备案。
工程质量方面,遵循“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需建立项目管理机构,保证施工过程的规范化和质量控制。
工程安全由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严格执行安全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需具备专业资格证书。
消防安全方面,施工过程需遵守《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最后,文明施工是工程实施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标准,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的文明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