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斯图亚特詹姆士·斯图亚特的赋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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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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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14:13
詹姆士·斯图亚特在1767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研究》第五篇“赋税量与其适当应用”中,深入探讨了他的税收思想。斯图亚特的财政理论首先聚焦于公债理论,继而深入研究赋税论。他认为,赋税起源于古代社会,当时富人依赖奴隶和农奴的劳动,社会封闭且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报酬。随着自由思想的发展,工商业兴起,税收也随之产生,以确保法律、纪律的维持,支持国家权力和安全。赋税在他看来,是通过立法程序征收的,以果实、劳动或货币形式,为国家财政提供资金。
斯图亚特从重商主义角度出发,主张税收应以国家资金的形式,既服务于贡献者,也增进穷人的福利。为此,他提倡对富人征税,作为国家资金和对外贸易的支持。他提出的税收原则包括:按个人年收入公平分配,不阻碍生产;遵循立法程序;设定征税最低限度,保护税源和民生;以及实施按消费比例征收的原则。
然而,斯图亚特反对累进税,认为它侵犯个人财产。他将赋税分为三类:比例税、累进税或任意税(按财产和收益增加征收)以及对人税(对个人劳动征税)。他对国内消费税持肯定态度,认为尽管它可能导致价格上涨和消费减少,但最终富人的浪费会通过税收转嫁机制承担,这就是他的税收转嫁理论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