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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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5: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要主张自己未涉及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必须向法庭提供充足且有力的证据,以此证明自身并不知情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同时更不曾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援或帮助。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却不仅限于以下几点:1.展示出自己对他人如何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实际情况一无所知,包括从主观态度上来说也是如此。2.明确证明自己从未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功能、通讯传输服务,直至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环节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或协助。3.提交相关证据以说明你自己的行为同他人的犯罪行为完全无关,例如网络活动记录、通信记录、资金流向等资料,显示出自己并未参与到任何犯罪活动之中。4.若有来自第三方的证人或者证据能有效证实你并未参与到任何犯罪活动当中,那么这份证据亦可作为辩护事由。总而言之,为了证明自己在法律层面上并未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们需要通过搜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既无客观行为,又无主观故意。只要证据确凿,便有可能依法获得减轻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