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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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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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22:22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旨在强化我市建筑工地的管理,以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求,营造出文明整洁、有序的施工环境。依据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在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设立的施工区域,都将受此规定约束。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施工活动。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工地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定期检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制度,确保按计划启动项目,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施工活动需在规定的场地内进行,并在必要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如进行爆破作业、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临时停水停电或封路等,均需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特殊情况下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