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夫妻离婚,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账户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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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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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8:30
小沈和小李系夫妻,婚前小沈经营着自己的快手账户。婚后小沈在抖音注册了与快手同名的账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多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户成为他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小沈运营两个短视频账号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那么这两个账号该归谁呢?
虽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带来的经济价值却是真实的。本案中,第二个短视频账号是小沈婚后注册,第一个短视频账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这两个账号粉丝量已经达到一定数量,能够获取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等,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具有财产属性,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两个账号的注册和运营都由小沈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归属性,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采取账号归小沈单独所有,由小沈补偿一定金额给小李的方式为宜。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了账号价值,达成了调解方案。
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官认为,合法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商业经营的账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但因账号采取实名注册方式,各种运营管理政策都直接针对注册人,账号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割具有“带货变现”能力的自媒体账号这些虚拟财产时,要考虑如下几点:首先,一般依照账号的注册信息,考虑账号与注册人的紧密性以及人身依附性;其次,考虑账号的可归属性,结合公平合理原则等因素,可判决将账号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作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