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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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2:37
你的问题不好回答。在这里更多的人热衷于实务操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回答问题。如果你想从理论上把你的问题想明白,那你就在自己挖坑,自己往里跳。既然你问“拟制规定”,你就应该明白“拟制规定”是怎么来的,它不是根据法理推导出来的,是人为规定的。刑八修正后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周岁未成年人要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六十七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以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到这里好像应该定抢劫罪,但有人会有疑问。2006年1月11日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从这条看好像不应该定抢劫罪,但仔细一读该条并没有提到携带凶器抢夺,并且携带凶器抢夺也不属于当前争论正热的14-16周岁盗窃、抢夺、诈骗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是没有争议的。根据罪刑法定,无规定不追究,无规定不处罚,言外之意有规定要处罚要追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因此14-16周岁携带凶器抢夺要根据《刑法》认定为抢劫罪。同理对14-16周岁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定抢劫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2:38
定罪与处罚是两个问题,法律的适用是综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