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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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关注的是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以确保经济稳定和民生福祉。首要目标是通过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财政、投资和进出口策略,来设定和实现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这些目标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和民众承受能力。
政府通过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对市场进行调控,确保关键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稳定。例如,当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政府会采取保护价格并实施相应经济措施来保障农民利益。
针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显著波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有权采取干预措施,如设定差价率或利润率限制、规定价格上限、实施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省级政府采取此类措施需报国务院备案。
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可以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或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以控制市场异常状态。当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不再必要时,应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已由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