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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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和权利义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了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见第十八条规定)外,大部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生产经营成本(第八条)进行定价。定价需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
经营者有责任通过改进管理降低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合理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同时在竞争中追求合法利润(第九条)。他们需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确保成本计算准确无误,禁止虚假记录(第十条)。
在进行价格活动时,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遵循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定价,以及制定新产品试销价(第十一款)。同时,他们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定价和价格干预措施(第十二款)。
销售和提供服务时,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第十三款)。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串通定价、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和歧视性定价(第十四款)。
对于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其收费需符合价格法规定,进口和出口商品交易同样受到国内秩序的约束(第十五、十六款)。行业组织需遵守价格法规,进行自我约束,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已由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