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委托分公司所签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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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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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2: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必须以中标人的名义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
否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为解决上述矛盾,总公司可以在中标后,委托它的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关民事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