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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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7:07
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征税主体拥有法定的征税职权,包括制定征纳规范、税收计划等,而纳税主体的核心权利在于程序性权利,如程序公正、制约征税权力等。程序性权利如平等对待、知情权、回避权等,对于保障纳税人权益至关重要。
税款征收权为核心,涉及应纳税额确定和入库权,税收检查权则确保征税决定的正确执行。虽然我国对此已有相关规定,但仍需在行政立法和程序上进行完善。税收权利包括获取、协助、强制、处罚、争议裁决和指导等,其中强制权和处罚权需要依法执行,程序需严谨;争议裁决受司法审查,以实现公正;指导权则需法律约束。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有权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听证权,对重大事项有正式听证的机会;陈述申辩权,允许在不利决定前表达观点;平等对待权,确保所有纳税人受到公平对待;以及要求说明理由、程序抵抗、救济等权利,以保护其主体地位和尊严,制约征税权力的滥用。
此外,纳税人的隐私权、表明身份权、及时决定权、事前裁定权和委托代理人权等也受到法律保障。整体而言,这些权利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征纳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征纳权利义务是法律权利义务的一种具体形式,对此加以定义应遵循法理学的一般原理。税收程序法上的征纳权利义务概括为:征纳权利,是指征纳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能力;征纳义务,是指征纳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