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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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9:54
货物索赔是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所造成的货物毁灭、破损、遗失、变质、污染。延误、内容短缺等,向承运人提出赔偿。那么,航空货物索赔的索赔人是谁,索赔的地点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一票货从马尼拉到重庆,清关完成后提货时发现货物有破损,随即要求机场货站出具了破损证明,接下来找到航空公司在重庆的办事处索赔,但是对方却不受理说需要发货方直接找启运港马尼拉的航空公司提出索赔,重庆这边收到马尼拉站的索赔信息后才受理这个案子,是这样的吗?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白玉鹏律师解答:
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上附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为限,但有关诉讼费用需另外赔偿。对赔偿限额的规定一般应区别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航空承运人在国内航线所负的责任限额一般由所在国家的航空法律来规定,而对国际航线则依国际公约办理。
对于国际航线,赔偿限额一般按国家所批准的国际公约来办理。目前,大多数国家均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办理,该公约于2005年7月31日对中国生效。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旅客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由以前的7.5万美元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按照公约签署当日的货币换算标准,约合13.5万美元)。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还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只是一个限额,实际损失低于10万特别提款权的,根据旅客遭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另外,对于航班延误造成损失的,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约合5000美元)。行李赔偿方面,则不再按照以前的以重量为单位计算损失,而是每名旅客以1000特别提款权(约1350美元)为限。
白玉鹏律师解析:
关于索赔人的规定:
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
《民用航空法》第116条,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的规定。
航空货物索赔的地点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1)索赔的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钧_中间姑,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或当事承运人)或其代理弧提出索赔要求。
(2)索赔的时限
①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②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③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任何异议均按上述规定期限向承运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将丧失对承运人诉讼的权利。④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综上所述,航空货物索赔的索赔人有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和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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