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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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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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16:54
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明确指出,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实施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第四十二条指出,如未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或文物保护单位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五千至五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在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或文物后继续施工或生产,不采取保护措施的行为,管理部门将予以制止并要求补救,造成严重后果者将面临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外观或使用性质的行为,城乡规划及房产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由第三方代为处理,违法行为者将被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有关管理部门未履行保护职责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情况,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包括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最后,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法律、法规有更具体规定,将依照其规定执行。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