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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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2:27
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预防接种工作的各项要求,以确保接种工作的高效和安全。
首先,第十三条强调了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资质。所有参与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理解免疫程序的目的,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熟悉疫苗性质、接种方法、途径,以及反应观察和处理措施,以保证工作的专业性。
在接种前,第十四条明确指出,预防接种前应详细询问被接种者的病史,特别是过敏史,并可能进行体格检查。对存在制品说明书所列禁忌症的个体,将严格遵循规定,不进行接种。
接种过程中的标准由第十五条设定,包括接种对象、部位、剂量、次数和间隔时间等,必须严格按照制品说明书或上级防疫部门的指导执行,确保接种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着重于接种操作的规范,要求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原则,卡介苗接种器材需专用,以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七条涉及疫苗的储存和使用,强调生物制品的运输和保存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指示进行,任何破损、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疫苗,如变色、发霉、有异物等,严禁使用。启封后的疫苗,活菌苗需在半小时内使用完毕,灭活疫苗需在一小时内用完。
最后,第十八条强调了记录和统计的重要性。基层单位和人员在接种时需准确填写接种卡,接种工作完成后,应做好统计并及时上报给卫生防疫部门。
而第十九条则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每年对本地区的计划免疫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以持续改进和提升接种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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