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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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19:41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涵闸泵站的管理措施。首先,沿江河的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的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若抗洪能力不足威胁堤防安全,市防汛部门会通知相关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进行维修或必要时拆除封闭。
对于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泵站,其运用必须严格遵循设计标准和规范,汛期启闭需经市防汛指挥部批准。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的汛期启闭则由各区防汛指挥部决定,随后向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堤防安全范围的划定至关重要,大型涵闸前后各二百至五百米,中型涵闸五十至二百米,小型涵闸十至一百米,这些区域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这一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涵闸时,应遵守标志牌规定的速度和承重限制。若需超重通行,需事先获得涵闸管理单位的许可,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任何对涵闸造成损坏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经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堤防管理、河道管理、涵闸泵站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2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73年武汉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武汉市堤防涵闸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