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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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0:01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旨在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此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相关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同时考虑到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原则和程序。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经费投入,监督相关部门依法执行造价管理工作。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造价管理工作,其下属机构负责具体事务。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专业工程造价的管理。
建设造价活动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提供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动态管理和市场调研机制应由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适时调整相关依据和管理措施。编制或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相适应。
工程定额由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修订,报相应审定部门批准后颁布。必要时,可组织编制补充定额,报送审定备案。因设计或施工特殊性,已编制定额缺少对应内容时,施工企业可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为处理特殊情况,补充定额仅适用于特定工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补充定额需备案,涉及设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造价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指数和相关指标。鼓励开发和应用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控制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造价的约定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应遵守相关法规。国有投资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投资工程可选择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合同备案,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应一并报送中标价材料。国有投资工程需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按要求报送。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应遵守国家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办理,分段即时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进度结算。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审核并回复。如无明确期限,一般为28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应在结算书签署后30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涉及财政审批或认定的,应在批准或认定后30日内报送。
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可暂停施工,申请支付令要求支付。对争议的结算价款,双方可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0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计价依据编制、计价管理、法律责任、附则4章36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该《办法》第42条决定,废止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