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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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3:14
侮辱*立案的受案部门是*机关。因为在我们国家大部分的刑事类型的案件,都是由*机关负责调查,然后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定罪量刑,所以*机关是属于受案机关。一、侮辱*立案的受案部门是谁?
侮辱*立案的受案部门是*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因此,侮辱和诽谤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机关可以直接受理。按照刑法规定,*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提起公诉。
二、*的客观方面是如何表现的?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目前如果存在侮辱、诽谤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是可以到*机关来进行报案的,如果情节严重达到了立案的标准,由*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比如说搜集相关的证据,然后就可以移送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负责向人民*起诉,最终可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