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201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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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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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21:39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击制售*件等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道路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工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门举报。举报内容属实且执法机关未掌握的,由区(县)*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 区(县)*应当依法在辖区内设置公共广告栏,用于发布具备合法手续的招聘、启事、书讯等分类广告。第七条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除工作纳入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制。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履行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第八条 区(县)*应当对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利用涂写、刻画、张贴的形式制售假文凭、*件,涉及通讯业务的,由*门书面通知有关通讯经营单位在24小时内注销违法行为人的通讯工具号码。第十条 通讯经营单位接到*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违法行为人通讯工具号码的,由*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道路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涉及制售假文凭、*件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