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第2题个人所得税最后要乘以30%再减去3500啊 求指教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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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23:0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意思是捐赠额超过30%的部分不允许在计算个税之前扣除,同样需要交纳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30 000*(1-20%)=24 000
实际捐赠比例=10 000/24 000*100%=41.67%,超过了30%的扣除标准,所以需要纳税调增
你可以这样理解:
应纳个税=30 000*(1-20%)-10 000+24 000*(41.67%-30%)
上面的计算方法就更好理解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22:58
1.向农村义务教育2.汶川地震3.红十字协会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以上四项捐款时,捐款全额扣除,不缴纳个税,
但是通过非营利性企业向贫困山区,其他灾区捐款是只能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
故本题中,建筑工程设计费30000万元是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0000*(1-20%)=24000元,
向贫困山区捐款,只能扣除 24000元的30% 即为7200元 ,他捐了10000元,但是法律规定只能扣除 7200元,所以他要交的是 24000-7200元所得的税款。
不知道你能否看懂,我已经尽量说的明白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23:00
根据您的具体收入的收入可以说,你说的是到2000年,速算扣除数20000-50000 * 30%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23:06
个人捐赠扣除限额为30%,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