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的认定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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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0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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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1:26
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药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了法定标准;
二是药品本身未包含标注的有效成分,有可能对疾病诊断与治疗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了相关法规的允许范围,有可能导致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延误;
四是药品缺乏标注的紧急治疗所需的重要成分。
而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既包括我们国家对于药品的严格监管制度,也包括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
2.违法行为方式方面:
本罪的表现形式为生产、销售质量低劣的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主要是指致使用药者伤残,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遗症,或是由于食用劣质药物而推迟治疗时间,导致病情恶化并引发严重后果,例如死亡等情况。
3.行为实施主体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犯,失误并不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它的行为人是普通个体,不仅包括自然人,同时也包括各种法人实体。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态度方面:
本罪在主观态度方面表现为恶劣,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此罪。
犯罪人的意图可以分解为两点:
首先,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制造或者销售的是劣质药物,并且他的这种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其次,行为人对这一潜在的危害结果抱着放任不管的心理,也就是说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主动寻求,则可能构成更严重的犯罪。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本罪往往是出于利益驱动,但是立法者并未将营利作为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论行为出发点为何,都不会影响到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