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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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23:13
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如下:一、应确保不含病原微生物;二、化学物质含量需对人体健康无害;三、放射性物质含量需对人体健康无害;四、感官性状应良好;五、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在特定情况下,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以适当放宽,但仍然需要符合卫生标准。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部分指标可以按照表4执行,其他指标则需按照表1、表2和表3执行。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以参考该表限值进行评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并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以防止倒虹吸现象。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市或镇供水系统连接。新材料和净水剂在使用前需获得审批,并向卫生部备案。集中式给水单位应持续加强对设备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