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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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22:42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22:43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22:44
2018年各省集采标准公布
*
目录名称:*预算单位2017—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2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北京
目录名称:北京市2018-2019年*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印发日期:2017年10月23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含)、工程100万元以上(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上海
目录名称:上海市2017-2018年*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印发日期:2016年9月29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服务:2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属于分散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200万元以上。
天津
目录名称:天津市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印发日期:2017年11月13日
*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200万元。
河北
目录名称: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2017-2018)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29日
*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0 万元(含)以上。
山西
目录名称: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2月1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以上(市县不高于20万元及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含)
内蒙古
目录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8年1月1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新建房建工程2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装饰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辽宁
目录名称:2018-2019年度辽宁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9月27日
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在50万元以上、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集采目录范围,应依法执行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30万元,其他各市20万元,县(区)级10万元;省本级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中所列品目的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本级、市级200万元,县(区)级100万元;工程:公200万元。
吉林
目录名称:2018-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颁布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1月28日
*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20万元(含);工程:50万元(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100万元(含);工程:200万元(含)。
黑龙江
目录名称:黑龙江省(省级)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2月13日
*采购限额标准:货物10万元及以上,服务20万元及以上,工程50万元及以上。
招标方式组织采购:货物100万元以上(含),服务200万元以上(含),未达到标准的货物类采购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山东
目录名称: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50万元、服务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10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工程200万元。
江苏
目录名称: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8月4日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以上。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内(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外)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货物: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工程: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自行采购,服务:20万元(不含)以下(除协议供货外)。
浙江
目录名称:浙江省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浙江省**
印发日期:2017年11月9日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1000万元(含)以上,工程预算不足100万元的小额工程,服务1000万元(含)以上。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10 万元。工程: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市县*均为100万元。
江西
目录名称:江西省省本级2018-2019年度*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江西省市、县(区)2018-2019年度*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江西省**
印发日期:2017年9月11日
*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安徽
目录名称:安徽省2018-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7月19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满20万元、市、县级满10万元,工程省级满50万元,市、县级满3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货物/服务满200万元,市、县级满100万元。
湖北
目录名称:湖北省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湖北省**
印发日期:2017年9月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5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州)、县级*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湖南
目录名称:湖南省2018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8年1月4日
*采购限额标准:货物50万元以上,服务80万元以上,工程10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100万元。
河南
目录名称:河南省2018-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8年1月8日
*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均为省级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50万元(含)以上,市级(含省直管县)20万元(含)以上,县级1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市级(含省直管县)150万元(含)以上,县级100万元(含)以上。
广东
目录名称:关于调整广东省*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8月16日
*采购限额标准:《广东省2017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提高至10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采购管理范畴。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200万元。
广西
目录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7月13日
*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自治区本级2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工程:自治区本级3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2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120万元以上,工程200万元以上,服务80万元以上。
海南
目录名称: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0月24日
*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50万元以上(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四川
目录名称:四川省2018—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四川省**
印发日期:2017年11月13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3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10万元以上。工程:省级和成都市本级6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4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2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和成都市本级20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12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80万元以上。
云南
目录名称:云南省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云南省**
印发日期:2018年1月31日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100万元。工程:200万元。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
目录名称:*自治区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2月26日
*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自治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日喀则市30万元;林芝市10万元。修缮、装饰及改扩建:自治区本级80万元(含)以上;日喀则市50万元;林芝市30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自治区本级和除日喀则市、林芝市、山南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除涉密项目)。日喀则市货物/服务50万元(含)以上,工程200万元(含)以上。林芝市货物30万元及以上实行公开招标,服务25万元(含)以上,工程50万元(含)以上。山南市货物、服务、工程类100万元(含)以上。
陕西
目录名称:陕西省2017-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陕西省**
印发日期:2016年11月23日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100万元(含)以上;工程200万元(含)以上。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30万元(不含)以下。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1万元(含)―10万元(不含);工程5万元(含)―3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的不需办理*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采购手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含)。
甘肃
目录名称:甘肃省2017-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甘肃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20万元以上,服务/工程3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
宁夏
目录名称:2017年—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15日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超过50万元。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目录以外且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批准。
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编制人数在100人(含)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15万元;101人至500人(含)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超过5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
新疆
目录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6年9月18日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150万元(含)、工程300万元(含)。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1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
青海
目录名称:青海省2017—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青海省**
印发日期:2016年6月6日
相关文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2017-2018年度*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3月20日
*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200万元。
自行采购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规定除外),工程不足30万元。
尚未发布省份
福建:现行的是福建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5〕38号),由福建省财政厅于2015年11月30日发布。
贵州:现行的是贵州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府办发〔2015〕46号),由贵州省**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
重庆:上一期(2017)由重庆市财政局于2016年12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