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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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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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8 06:08
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叫作行政复议前置.
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有: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4)《*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6)《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7)《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应当注意:2002年4月18日修改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据此,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不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还有你说的张某扰乱社会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提起诉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鉴于治安处罚条例已为治安处罚法废止,所以根据新的法规规定,传统的答案也要修正了,张某不必先申请行政复议,他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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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8 06:08
源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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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叫作行政复议前置.
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有: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4)《*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6)《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7)《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应当注意:2002年4月18日修改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据此,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不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还有你说的张某扰乱社会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提起诉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鉴于治安处罚条例已为治安处罚法废止,所以根据新的法规规定,传统的答案也要修正了,张某不必先申请行政复议,他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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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叫作行政复议前置.
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有: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4)《*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6)《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7)《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应当注意:2002年4月18日修改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据此,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不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还有你说的张某扰乱社会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提起诉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鉴于治安处罚条例已为治安处罚法废止,所以根据新的法规规定,传统的答案也要修正了,张某不必先申请行政复议,他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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