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3:35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30 23:32
国债利息收入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没有错。但是国债的计税利率是0税率。
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按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扩展资料: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199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
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
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债利息收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30 23:32
国债利息收入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没有错。但是国债的计税利率是0税率。
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按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而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建议填报附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调减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30 23:33
1,纠正一下你的错误,国债利息是免税收入,不是不征税收入。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30 23:34
假设应收国债利息50万元,其账面价值50,计税基础=账面价值50-未来税法可扣除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