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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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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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9 04:02
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如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两张一寸照片;
2、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3、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4、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5、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8、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