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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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30 03:55
刘某因胸闷、气喘、面部及双手皮肤硬化,于2012年5月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被医院确诊为“肺间质疾病,硬皮病”。2013年年初,刘某与永新县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邓某签订了2份康宁终身险保单。保单约定,如刘某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6万元保险金,受益人为其妻李某。在保单签订过程中,刘某对代理人提出“近5年内是否曾住院治疗”的询问未如实告知,而代理人对投保人的病态也没有察觉。2013年5月,刘某因“肺间质疾病,硬皮病”医治无效过世。保单的受益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像刘某这种故意不告知病史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刘某故意不告知病史,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相关真实情况告知保险人,以便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适用的费率。若投保人故意不告知被保险人病史的,自保险合同签订后至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不予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且保费也不予退还。案例中的刘某在保险公司代理人询问病史时,故意不告知其有“肺间质疾病,硬皮病”的情况,违反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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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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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均应根据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否则,法律将不再保障其权益。